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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工农法院分析21起交通事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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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1

10/12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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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教练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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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当今已成为人们出行主要交通工具,其在给人们提供便利的同时,对其监管、环保等社会问题也成为国家、社会和百姓关注的焦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触目惊心,让人们感受到车祸带来的巨大危害。笔者针对我院2010年1-10月处理的17件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案和5起交通肇事罪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希望能够引起广大读者的警觉。

  一、交通事故类案件的特点

  一是客运车辆比例大。在22件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中,有13件系出租车和客车(招手停)是肇事方,案件数占61.9%。其中出租车10件,占47.6%。二是肇事后果严重。事故中造成5人死亡,16人不同程度受伤,最短住院治疗16天,最长245天。累计造成被害人损失106.3万余元。如被告张某驾车转弯时与原告丁某摩托车直行时相撞,造成原告脑挫裂伤、左侧血气胸、失血性休克等损伤,经鉴定多处伤残,现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17万余元。

  三是赔偿责任主体复杂。由于机动车在运营过程中并不是登记车主与实际运营人完全一致,还存在着车辆挂靠、承包、租赁、借用、雇佣等关系以及多重买卖或转包行为。如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法院认定承担赔偿责任的有原告乘座的客车车主和司机,有撞伤原告的出租车车主和司机,还有客车挂靠的单位,出租车车主承担赔偿责任部分由司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客车车主承担赔偿责任部分由司机和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

  一是利益趋使忽视安全。主要指客运、货运车辆,因我市经济环境较稳定,营运车辆为抢活、抢时在道路上经常出现急加速、急调头、相互排挤、别车等问题。如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中型招手停客车在上班高峰期,在繁华地段等候时间过长,为了正点赶到下一站突然加速,使过路行人来不急躲避,被撞伤,又造成车内乘客1人摔伤。

  二是新车增多造成交通压力。汽车作为便捷的交通公具,早已被社会认可。随着国家汽车工业的发展和政策性的放宽,无论从实用上还是价格上,汽车走入百姓家已不是新鲜事。但新车增加,必然给交通造成困难,由其是高峰期、高峰点对车辆监管不利,对新手来说更是易造成事故。

  三是驾驶车辆人员安全意识主淡薄。事故中,经交警部门认定负全部责任的5件,主要责任的16件。主要责任占76.1%。其中超速驾驶9件,酒后驾驶4件,无证驾驶1件,其他原因11件,超速驾驶占42.8%。

  四是被害人安全意识不强。在21起案件中,行人未走人行横道线的3件,无证驾驶车辆的1件,其他有不遵守交通规则行为的12件。如李某在操作自制滑轮车在机动车快车道内行驶时,本身就存在重大隐患,又遇被告人王某驾驶车辆在冰雪路面上超速行驶,因了望不够将同方向的李某撞伤,后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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