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练员行为规范“七要八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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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队伍管理,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行为,树立我市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良好形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教练员管理规定》,特制定“七要八不准”。
一、七要:
(一)要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和驾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二)要牢记 “以人为本,注重质量,服务社会,提高效益”的办学宗旨。
(三)要作风正派,文明执教,按照教学大纲教学,创新教学方法,提高培训质量。
(四)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从严治学,廉洁自律。
(五)要增强安全和环保意识,杜绝安全事故。
(六)要爱护教学车辆,保持车容卫生整洁,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七)要持证上岗,配戴胸卡及教练证,着装整齐。
二、八不准:
(一)不准在教学中擅离岗位。
(二)不准直接或变相向学员索拿卡要、接受吃请。
(三)不准使用教练车从事非教学活动。
(四)不准教练车停放在教学以外场所。
(五)不准瞒报交通事故,训练中造成交通事故的,必须及时上报,妥善处理。
(六)不准在规定之外的路线和场地上教学。
(七)不准打架、赌博、辱骂学员、酒后上岗。
(八)不准安排无关人员上车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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