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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驾校培训和收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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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0

17/08

2010

来源
好教练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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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培训和收费管理的通知

攀价费〔2006〕111号

各区、县物价局,交通局:

  现将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培训和收费管理的通知》(川价发〔2006〕7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由于我市地处山区,公路坡度大,油耗高,机动车驾驶员的培训学时制收费标准执行省定基本收费标准,不实行浮动。

  二、各级各类驾校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学时进行培训,培训学时不够的,相应减少收费,严禁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各市、州物价局,交通局(委):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根据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第2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433—2004),同时考虑市场燃油价格上涨因素,结合《关于汽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价字费〔1997〕123号)相关规定,现对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培训和收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含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资格的单位在开展培训业务时,可以按规定收取培训费用。

  二、根据新的教学大纲要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培训实行学时制收费。

  (一)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各类车型每人每期培训基本学时为: 

 

培训学时制基本标准为:理论培训,各类车型按3元/学时.人执行,实际操作培训,A1、A2、A3、B1型车为100元/学时.人,B1型车为65元/学时.人,C1、C2、C3、C4型车为60元/学时.人,D、E、F型车为25元/学时.人。

   (二) 鼓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道路,提高教练车档次和学车舒适性,开展各种形式的人性化特色教学,体现优质优价原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
标准以培训学时制收费基本标准为基础,可按下列情况进行浮动:
  1.一、二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可在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一级驾校不得超过10%,二级驾校不得超过5%。
  2.一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根据学员对教学车辆档次、教学人员、教学内容和形式等学车要求开展的特殊教学活动,培训收费标准可在15%幅度内适当上浮。特殊教学活动必须由学员提出,并以合同形式确定。
  3.各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对残疾人、下岗职工、特困人员和农民工的培训收费标准应下浮10%。
  (三)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学时制收费基本标准为6元/学时·人,培训基本学时为:旅客运输42学时,货物运输42学时,危险货物运输30学时。
  三、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实行燃油价格联动制度。以2006年1月1日的燃油价格为基准,如果燃油价格上、下浮动幅度超过20%,则培训收费标准按一定比例作相应调整。
  四、各市、州物价局可根据当地实际,在省定基本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实行下浮,下浮比例控制在10%以内。
  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机构的收费,暂由各市、州物价局确定。
  六、为确保培训质量,从源头控制交通事故的发生,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不得降价招揽学员,恶性竞争。因管理水平提高,培训成本明显下降后,收费标准确需下调时,由省物价局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费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汽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价字费〔1997〕123号)文规定执行。计收范围包括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收费。计收基数按本通知规定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从业资格培训学时制收费基本标准计算的收费总额执行(教练场按场地出租收入额计)。
  八、为保证培训学时制收费标准和交通部新教学大纲的贯彻实施,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必须在今年底以前按《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433—2004)的要求配齐汽车模拟驾驶器、培训学时计算机计时管理系统和多媒体教学设备,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学时和内容进行教学。每个学员的理论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6个学时,实际操作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个学时,确保培训质量。
  九、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培训学时制收费标准已包含报名、教材、资料、燃油、场地训练、道路训练、加班、税费等费用,不含公安车管部门考试、办证等费用。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不得以任何名目再向学员收取其他费用。
  十、轮式自行机械车(M)、无轨电车(N)、有轨电车(P)三种准驾车型培训的基本学时、学时制收费基本标准暂由各市、州交通和物价部门根据需要及地方特点自行制定,并报省交通厅运管局和省物价局备案。
  十一、各级交通和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教学大纲和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确保培训质量,体现按质论价原则。对任何形式的乱收费、克扣学员学时、低价招揽学员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和不按规定的时间要求配齐汽车模拟驾驶器、培训学时计算机计时管理系统、多媒体教学设备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并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十二、本通知规定的培训收费属服务性收费,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应在各招生点(处)公示具体收费标准,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按规定照章纳税。
  十三、本通知自二○○六年四月十五日起执行。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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