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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练疲劳驾驶出车祸驾校获赔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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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1

02/12

2010

来源
好教练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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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到驾校学习驾驶技术的人越来越多,学车过程中引发的纠纷也时有发生,但因教练员在教学中不负责任引发事故的案例却不多见。

  近日,个旧市人民法院大屯法庭审理了一起驾校状告雇佣教练的案件。

  原告蒙自县某驾校认为,被告高某作为本单位雇佣的教练员,在教练过程中未尽到责任,引发车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单位已支付的部分款项,计人民币208700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高某对原告所诉事实无异议,同意适当赔偿费用。

  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14日,原告雇佣的教练员高某(系被告)驾驶教练车载着刘某某等9名学员由蒙自县驶往开远市进行教练。上午7点20分,当车行至开远市境内国道326线K1314+100米处时,由于高某疲劳驾驶,加上采取措施不力,导致车辆失控,坠入公路东侧路基下6.7米的涵洞内,造成车上学员刘某某、周某某等4人重伤,王某某、喻某某等4人轻伤,吴某某轻微伤,车辆报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蒙自某驾校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和经济损失,计人民币521872.84元。

  法院审理认为,此案事实清楚,原被告的雇佣关系成立,依照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雇员追偿。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

  鉴于本案的原被告系雇主与雇员的关系,今后还有合作可能,并考虑到被告的经济不宽裕,法官经过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高某一次性赔偿原告蒙自县某驾校人民币50000元,扣除被告高某已交纳的风险抵押金5000元,实际赔偿原告人民币45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16元由原告自愿交纳。

  达成调解协议后,被告高某当庭给付原告人民币45000元,双方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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