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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安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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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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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教练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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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了规范学校的办学行动,维护学校和培训学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陕西省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规条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法人:学校是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由马培军投资举办的,学校法定代表人为马培军。
第三条 学校活动:学校的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受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保护,实行按计划自主招收学员,依法办学,科学管理的办学模式,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致力于培养合格的机动车驾驶员。
第四条 业务主管单位:榆阳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学校自觉接受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校名称:榆林安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简称为安顺驾校。
第六条 学校地址:学校住所在榆林市榆阳区航宇路省粮食储备库院内,培训场地在榆林市军分区农场。
第二章 学校宗旨 规模 类型与形式

第七条 办学宗旨: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西部开发和服务地方经济建设为方向,以培养社会建设急需的机动车驾驶人员为目标,形成教学管理、计划招生、教研改革等方面具有自己独特的办学特色的教育教学实体。
第八条 办学规模:学校占地100亩,建设面积6000m2,教练车60辆,建有无纸化教学室,驾驶模拟器室、模型车室,训练场各种标准设施,保证每期410名学员正常开展教学活动。
第九条 办学类型:按照榆政劳动发〔2008〕114号文件批准我校办学类型为“中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十条 办学形式:学校每年举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七期,每期培训学员410名,每期培训时间为40天。实行全日制教学。

第三章 股权设置与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学校注册资金180万元,周转资金100万元,系马培军个人独立投资。
第十二条 出资人可根据学校发展状况和有关规定,必要时吸收其他投资,不断扩大股本总额。
第十三条 为了体现民办教育事业的公益性特点,投资者入股后不要求合理回报,入股后不得随意撤股,但股权可经学校董事会同意后转让,也可按法律法规继承。

第四章 董事会与校长

第十四条 董事会学校的最高权力决策机构,对各级政府、投资人和全体教职工及全体学员负责。
第十五条 首届董事会由5人组成,由投资人根据教职工意见和建议选举产生确定。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由投资人马培军担任,其他4名为董事。
第十六条 董事长对学校行使下列各项决定权:
1、决定校长的任聘;
2、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3、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提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5、决定教职员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6、决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董事会议事规划
1、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如遇特殊情况,经董事长或者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2、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重大决策的讨论必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3、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必须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4、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人数必须为总数2/3以上,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必须向董事长说明并履行请假手续;
5、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经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所有董事会成员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6、董事会会议决定修改学校章程时,须将修改后的章程按上级有关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学校校长由董事长聘任,由董事长任命,董事长可兼任校长。
学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2、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
3、拟定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4、聘任或解聘学校教职工和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5、组织招生报名,教育教学、培训,考试等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6、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7、代表学校对上级、社会办理业务;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五章 党团和工会组织

第十九第 学校中党团的组织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办理。工会委员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进行活动。

第六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学校的财务、财会制度,建立本授的财务财会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投资者投入的资产,办学积累及受赠或其他形式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建立相应的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定期向董事会上报各种会计报表,并按国家规定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报送。
第二十三条 每年年终财务决算,可委托会计事务所审核,并经董事会通过后方可行进分配,分配使用程序为:
1、弥补学校上年度亏损;
2、用于教学设备的更新添置;
3、教育教学活动的支出;
4、改善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环境;
5、其他支出。
第二十四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在会计年度结算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章 劳动用工、工资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教职工管理实行。
1、高级教练聘任制;
2、一般员工合同制;
3、学校根据编制自主招收和解聘职工;
4、学校自行确定教职工的工资标准和支付方式;
5、教职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必须按学校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履行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校所聘的教练,必须具备相关规定条件并取得教练员证。聘用时均需签定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工作时间按《劳动法》的规定执行,工资按月发放。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由物价部门审定的收费标准向学员收取相关费用。
第三十条 学校董事会对经费的来源必须稳定可靠,保证100万元运转资金,以备学校开展工作所需。

第九章 终止与清算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应予以终止并进行清算:
1、国家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使学校办学失去意义的;
2、发生不可抗拒因素的;
3、举办者、董事会决定解散的;
4、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宣告终止后,应妥善安置在校学员,并立即组织清算。其程序是:
1、成立清算小组,其成员由举办人和董事会决定;
2、清算小组成立后,应在15日内公告催债权人申报债权;
第三十三条 清算小组的职责:
1、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学校财产,编制资产负债和财产清单;
2、处理学校未了财务事项;
3、收取学校债权;
4、解散学校从业人员,安置学校在校学员;
5、处置学校剩余财产;
6、代表学校进行诉讼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决定清算后,任何人未经清算小组批准,不得处理学校财务。学校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应按下列顺序清偿。
1、应退学员相关费用;
2、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其他费用;
3、偿还银行贷款及学校其他债务;
第三十五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清算结束后,由清算小组提出清算报告,编制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向审批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清算小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实,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小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接受贿赂或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学校财产。清算小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董事会讨论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报审批机关案。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修改权与解释权归董事会章程的修改按本章程的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修改后的章程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董事会作出决议,作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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