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种当事人自行解决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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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3年第3号北京市公安局通告,即《关于机动车驾驶员自行快速解决交通事故的通告》,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在本市道路范围内,发生仅造成车辆损失的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车辆尚能行驶,且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的节当事各方应自行快速撤除交通事故现场,协商解决赔偿事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肇事人应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一)追撞前车尾部的;
(二)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车的;
(三)支路车未让千路车的:
(四)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五)辅路车未让主路车的;
(六)逆向行驶的;
(七)溜车的;
(八)不按规定开关车门的;
(九)不按规定超车的;
(十)不按规定停车的;
(十一)不按规定掉头的;
(十二)不按规定会车的;
(十三)不按规定倒车的;
(十四)不按规定进入高速路、快速路的;
(十五)违反禁止通行标志、标线的;
(十六)违反导向指示标志、标线的;
(十七)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十八)遇放行信号未让先被放行车的;
(十九)遇停止信号右转弯车未让被放行的车的;
(二十)遇停止信号T型路口直行车末让被放行的车的;
(二十一)支干路不分的路口,非公共汽车、电车未让公共汽车、电车的;
(二十二)支干路不分的,同类车未让右边无来车的车的;
(二十三)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车未让右转弯车的;
(二十四)进入环形路口车未让环形路口内车的;
(二十五)公交车不按规定进入其他机动车道的;
(二十六)非公交车不按规定进入公交专用车道的;
(二十七)驶入交通管制车道的;
(二十八)因装载体积超过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
(二十九)因装载货物散落发生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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