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培市场想稳定发展 驾校管理很重要
最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已经下发,向社会开始征求意见。然而,从整个征求意见稿看,与原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几乎没有异同。下面仅就决定驾培市场生存发展的教练员和驾校经营两大管理问题,谈点个人看法,供参考。
一、关于驾校教练员
纵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全文,我们认为对教练员的作用和定位完全从属于驾校是不妥当的。尽管符合“放管服”将权力“下移”至驾校。但并非指完全将权力“下移”。毕竟教练员职业具有公共安全责任属性。
即处理好教练员、驾校和国家之间的关系问题。
驾校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为驾校基本属性。表现在驾培上就是应试教育倾向。但从形成公共安全秩序、“以培养学员的交通安全文明意识”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看,教练员既要完成以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的驾校的任务,又要确保所培养的驾驶技能必须具有包括交通安全文明意识在内的公共安全秩序意识。这种将公共安全责任直接转嫁到驾校的做法,既不符合逻辑,也不符合现实。具体表现如下:
1.漏失国办发〔2015〕88号有关精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中“不得聘用有交通违法记分满分记录、发生交通死亡责任事故、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收受或索取学员财物的人员担任教练员”等有关描述或责任描述。这部分要求在驾培中作用突出,影响很大。自学直考对“随车指导人员”有不得吸毒经历要求,驾校教练员是否参照添加。
2.有违职业资格取消原则
2015年5月12日,召开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四类职业资格的原则,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关系密切的应予以保留。教练员是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中与安全关系最密切的职业之一。
3.教练员资格类别几易其稿
2011年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交通运输部联合公布的《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教练员等国家标准的通知》中,明确机动车驾驶教练员为“水平评价类”。2016年12月1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出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拟列入职业资由格目录清单151项。其中,“机动车驾驶教练员”的“资格类别”由原来的“水平评价类”调整为“准入类”。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是准入类职业资格。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职业安全地位比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高。但2017年2月22日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公示内容调整情况的说明》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第6项“关于道路运输服务人员”职业资格的资格类别由“准入类”又调回“水平评价类”。
4.在教练员管理中缺乏激励机制,以鼓励教练员积极向上的工作态度,以贯彻国办发〔2015〕88号教练员专业化发展的需要。
5.在教练员教育中,只有企业教育,缺失安全或国家意识教育(正确处理个人与企业之间的法律责任划分)。违背2015年12月18日 交通运输部 教育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交运发[2015]195号)、2016年12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2016年12月28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办安检(2016)184)。
二、关于驾校经营管理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驾培市场同样进入“深水区”。作为系统性规范驾培市场的规章,理应与时俱进,结合当前形势发展,补充相应的制度,以确保有效治理经营秩序。
1.缺失互联网元素的介入。国家及交通部均有发展互联网的要求,且本次驾培改革引入了互联网元素,但其中互联网的作用尚显不足。例如,监管信息公示,服务内容等。
2.失信行为惩戒方式及力度不够。国家及相关部委,先后发布了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的措施和办法。是“放管结合”中“严格管理”的重要体现。例如,驾校具有失信行为或诚信考核不达标的,将利用技术手段禁止。主要依据如下: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反价格垄断规定。
3.缺乏新形势下驾培市场新问题的综合治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驾培市场出现了以互联网平台或地区为载体的经济共同体。是否涉嫌违反《反价格垄断规定》,究竟鼓励发展还是限制取缔,必须进行研究对策,确保驾培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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