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顺风车身亡驾驶员负责?
近日,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诉讼案。
去年12月25日清晨7点多,王某开着从老乡处买来的自卸车(未办理过户手续),行驶在西小线上。王某开到闻堰镇定山村地段时,与一辆摩托车撞上了,摩托车乘客受伤死亡。
死者叫阿兴,蜀山街道人,是一位建筑工人。他的家属说,除了自卸车司机一开始拿出的8000元现金外,当事方至今没对阿兴的死作出过任何形式的慰问。因此他们把四方当事人告上法庭:自卸车司机王某、自卸车投保公司、自卸车车主及摩托车驾驶员老曹,要求他们赔偿54万余元。
交警部门对这起事故的认定是:自卸车司机王某驾驶超载500%且车况不良的机动车,未注意观察道路情况,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负事故主要责任;老曹驾驶报废车辆,负次要责任。
“当天我是受雇去上班的,出了事故,应该由雇主承担责任。”作为当时的摩托车驾驶员,老曹提出的观点成了当天庭审的争议焦点。
老曹说,他和阿兴是同村。阿兴是建筑大工,他是小工。平时,阿兴有活,都会叫上几个小工一起干。事发那天,他们去义桥施工,也是阿兴揽的活。阿兴没车,所以坐了他的摩托车。
老曹认为,既然是阿兴叫他去干活,事后照例也是阿兴从东家取来工钱,分发给大家。也就是说,实际上已构成雇佣关系。他是受雇去上班,出了事故,不应该由雇员承担责任。
“这根本不构成雇佣关系。”阿兴家属提出不同看法。他们说,谁有活,谁叫大家,这是约定俗成的规矩。再说,事发前老曹也多次跟阿兴打招呼,让阿兴有活的时候叫上他。
最终,法院没有采纳老曹关于“雇佣关系”的说法,判定自卸车投保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2万元,自卸车司机赔偿6万元(车主负连带责任),老曹赔偿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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